Page 104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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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只要法院对其使用了,就会给被告带来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各有不同。在整个
             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行政诉讼的权利会对审判权力有制约和监督的功能。国家设
             立行政审判权力机关,主要是为了达到使涉案的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其享有的行

             政诉讼权。从上述的内容来看,行政诉讼的权利要比行政审判的权利高得多。
                  2. 行政审判权与行政诉讼权利的区别
                  行政审判权与行政诉讼权利的关系其实就是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享有的诉
             讼权利和义务,这是审判权行使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另一个角度看,这就是行政

             审判权利和诉讼的参与者两者间的关系。这层关系是行政诉讼法律的核心。所以,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非常需要被重视的一个因素就是,行政诉讼权利和审判权利两
             者之间的联系。

                  这两者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下列的差别:第一,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审判权所行
             使的主体不一样。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国家权利是具有不可分
             割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来行使行政审判权,而具体案件的
             所涉及的当事人来行使行政诉讼权。第二,行政诉讼权和审判权背后的支持对象
             不一样。法律赋予行政审判机关权力,事实上,国家权力赋予审判权力。法律赋

             予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这项权利是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我国公民在行政诉讼
             中体现了公民所享受的民主的权利,这种现象也表现出我国统治阶级的利益和一
             贯坚持的意志。在整个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不同的对象所行使的不同的权利是相

             对应的,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行使的诉讼权利是对应着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而言的,
             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对相对人是一项义务。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具有强制力,
             但是当事人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过程中不存在强制力,同时,还需要有行政审判
             权力为保障。再次,两者的功能不同,审判权力主要承担的社会角色是裁判者,
             公正的代表,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时刻保持着公正的态度,及时审理,维护

             社会和国家秩序。国家在相关法律中设立这种权利,就是为了使权力主体能够充
             分享受这种权利。当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在进行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不能够要求他
             们在考虑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使用某种权利,应该允许他们在法律要求内可充分享

             受其享有的权利。法院等国家机关需要给予支持,尤其是在起诉和申请撤诉方面。
             最后,行政审判权不可以主动行使,只有原告在法院起诉,法院才可以依法行使
             审判权。当事人在行使行政诉讼权利中处于主动的地位,当事人主要通过诉讼的
             方式进入到诉讼程序中,就享有诉讼阶段的一些权利。反过来,正是由于案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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