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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标准制定,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涉外法律事务方面的国际话语权不高,面临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输出的困境,严重制约国家表达中国立场,参与制定国际规则,
             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

                  一方面,国际组织的中方人员数量和比例较低。例如,截至2019年12月31日,
             联合国秘书处全球工作人员为 36574 人。其中,中国籍工作人员为 565 人,仅占
             职员总数的 1.54%,属于任职人数不足的会员国,不仅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如
             美国籍工作人员 2513 人,占比 6.87%),而且与我国缴纳 12% 的联合国会费相

             比更是不成比例,也与我国的国际政治地位和全球经济地位极不相称。此外,我
             国在重要国际组织关键岗位的任职人员或行政官员较少,除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国际电信联盟等联合国下辖专门机构以及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少数国际

             裁判机构,因中国作为《联合国宪章》或国际条约缔约国而有权推选且当选部分
             中国籍行政专员、首长、法官和委员以外,其他大部分国际组织的重要官员大多
             由其他国家人员担任。以联合国秘书处为例,D 级(主任级别)以上官员共 355 人,
             中方仅 12 人,占总数的 3.38%,而在 P 级(专业职类)职员中,中国籍职员大
             多从事语言服务类工作,直接从事法律类事务者较少。

                  另一方面,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输出存在“青黄不接”的问题。其一,我国涉
             外法律人才在专业知识、文化背景和语言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加之
             普遍缺乏国际组织的系统性、长期性锻炼,因而在国际组织选聘、遴选和晋升中,

             竞争力不足,瓶颈难以突破。我国一直保持着国际法庭法官参选人平均年龄最大、
             任内以身殉职或因健康原因辞职比例最高的纪录。其二,在向国际组织输送涉外
             法律人才的路径方面,我国主要以公务员、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体制内培养路
             线为主,以匹配相应的薪资福利、转岗、子女配偶、养老退休等待遇保障。时至
             2018 年年底,司法部已入库涉外律师近千人,但从业务类别来看,多以具有丰

             厚经济利益的跨境投资业务为主。由于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相对滞后,高端涉外
             律师投身国际组织工作的积极性明显不足。

                 二、涉外法治人才的分类与培养模式


                 (一)时代呼唤涉外法治人才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之变,最终将体现为国际秩序、国
             际规则的演变。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桥梁与纽带,事关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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