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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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跨境法律理论与实践
安全和全人类共同发展利益。“治国者,以奉法为重。”大国外交必重国际法。
我国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新时代对外开放提
供有力的法律支撑,需要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运用国际法。为此,
我们要培养、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知行合一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这既是
我们国家的当务之急,也是我们这个民族的长远所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
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指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
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
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其中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完善我国的涉外法律法规
体系,包括法律制定与法律适用;二是增强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包括规
则的制定权。前者涉及我国的立法体系完善,后者涉及法治人才培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也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基本建
成了适应对外开放的社会主义法制框架。然而,与涉外立法相比,我国的涉外法
治人才培养则显得相对滞后,这不仅影响我国的涉外立法水平,还影响我国在许
多重要国际场合的话语权和国际规则制定的影响力。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联合
国 15 个专门机构中,有 4 位中国人担任机构领导人,他们分别是联合国粮农组
织总干事屈冬玉、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总干事李勇、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柳芳、
国际电信联盟秘书长赵厚麟。这个比例不算低,但是按照中国对联合国的会费贡
献(会费分摊比例为 12.01%,仅次于美国的 22%)和地域分配原则推算,联合
国系统中的中国籍职员实际比例却远低于我们的应占比例,高级职位数量偏少,
代表性严重不足。根据 2019 年 4 月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的报告,截至 2018 年
年底,联合国秘书处专业岗位中,中国籍职员数量的适当范围应该是 169 ~ 229
人,但实际在岗职员只有 89 人。与此相对应,印度籍职员数量的适当范围是
46 ~ 62 人,实际在岗职员 62 人,达到其高限;英国籍职员数量的适当范围是
83 ~ 112 人,实际职员 123 人,超过其高限。可见,别的国家都是用足名额,
甚至超额,而我国离低限还差 80 人。在联合国秘书处 d-1 以上的高级别职员中,
美国有 42 人,英国有 21 人,德国有 16 人,中国有 13 人,印度有 12 人,我们
远低于美国,比英国还少三分之一。
早在一百多年前,晚清官员李佳白对我国缺乏国际法人才来维护国家利益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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