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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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
            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
            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

            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 以上 2%
            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
            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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