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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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条款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

             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
             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
             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
             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
             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
             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
             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

             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
             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
             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
             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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