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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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

            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
            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

            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
            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

            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
            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
            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
            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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