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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
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
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
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
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
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
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MW 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5 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48 小时以
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
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MW 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40 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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