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138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
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
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
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
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
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
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
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
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
警戒。
第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
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报告。
第三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
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
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
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 2 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
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
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
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