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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人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条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 号)是由朱镕基总理签署,于
2003 年 3 月 11 日公布的国家法规,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依《国务院关
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49 号)修订,修订版
于 2009 年 1 月 24 日公布,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
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
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
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
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
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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