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147

第二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条款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

             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
             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
             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
             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

             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 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的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
             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
             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
             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
             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137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