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145
第二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条款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 100 人以上并且时间在 24 小时以
上 48 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
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2 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万元
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
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
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
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