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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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
            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
            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
            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

            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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