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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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3.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
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
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
产条件。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施工图设计
文件依法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安全管理
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配备的标准等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
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
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 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 1 名;5000 万元以上
不足 2 亿元的按每 5000 万元不少于 1 名的比例配备;2 亿元以上的不少于 5 名,
且按专业配备。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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