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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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设施、机具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
            配件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并设立专人查验、定期检查和更新,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无查验合格记录的不
            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建立特
            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 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计、组装或者
            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
            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
            可使用。

                第二十条 对严重危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当依
            法予以淘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严重危
            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并对外公布。

                从业单位不得使用已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
            投入。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及项目概预算时,应当确定保障安全作业环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计提,不得作为竞
            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在项目建
            设成本中据实列支,严禁挪用。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
            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严禁在已发现的泥

            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结果,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要求,

            合理布设。在风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应当设置警戒区和风险告知牌。
                施工作业点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施工
            便道便桥、临时码头应当满足通行和安全作业要求,施工便桥和临时码头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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