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151
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提供临边防护和水上救生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
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施工单位还应当向从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
岗位的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
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按规定开展设
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
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执行。
必要时,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第二十五条 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情况分别
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告知相关人
员紧急避险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
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
第二十六条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从业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从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
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依法开展项目
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检查。根据项目风险评估等
级,在工程沿线受影响区域作出相应风险提示。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
安全服务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
求。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工期确需调整的,
1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