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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
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疏散通道。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
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
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
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
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
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
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
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
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
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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