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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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督
             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
             强业务培训。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
             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
             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

             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
             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
             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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