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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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2 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
             件。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检

             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
             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

             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
             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
             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
             输部制定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

             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

             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健全

             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信用评价管理,并按规定将有关
             信用信息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度,将从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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