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158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 24 小时内按
            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

            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
            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
            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

            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
            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3.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8 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
            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
            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

            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48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