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156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
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
大事故隐患的。
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根据 2021 年 8 月 11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 的
决定》修正。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
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
竣工验收;
1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