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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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
法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
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
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
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
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
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
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
设计。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
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
量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
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
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
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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