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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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
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
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 6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 7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
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
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
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 以上 10% 以
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
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2004 年 12 月 21 日交通部发布,根据 2011 年 11 月 3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
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5 年 6 月 26 日交
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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