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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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
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
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
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
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
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
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
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
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
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
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
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
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
者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
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
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
70%,且专业结构配置合理,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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