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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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位及其人员的失信行为、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督

            检查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
            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 2% 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3%
            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 3%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
            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

            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

            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
            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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