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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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
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
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
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
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
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
案。交通主管部门在 15 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
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 3 年。
通车试运营 2 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
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
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
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
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
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
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
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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