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168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
            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
            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
            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

            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
            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
            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
            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
            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
            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
            中标。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

            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国家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58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