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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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

             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
             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
             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

             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
             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的要求。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
             行备案制度。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

             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当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

             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建设市场中必须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
             及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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