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169
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
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
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
条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
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
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
1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