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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五)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供货质量和时间,做好
售后服务工作。
(六)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
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
量保证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
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
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
应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
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一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
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
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
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公路建设
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
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
挪用建设资金。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
农民工工资;项目法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第三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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