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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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

            公布。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
            理的隶属关系,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任务情况和其
            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将

            其他从业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履约情况,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记录中。

                第四十五条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应当作为公路建设项目招
            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处罚,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地方保护的或者对公路建设从
            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
            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
            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

            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 5‰
            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

            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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