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171

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
             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
             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

                 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

             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
             二次分包。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

             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
             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
             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
             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

             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
             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

                 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
             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
             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
             员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

             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


                                                                                    161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