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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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
             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的,由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
             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
             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 2 年至 5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
             的监理酬金 25%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
             报有关市场信息时弄虚作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
             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相关条款
                 2019 年 4 月 12 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 2021 年 6 月 30 日《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6 号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

             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
             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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