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175
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
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
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
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
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
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
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
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第二十五条 实施路(水)面巡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船)清洁完好、标
志清晰醒目、车(船)技术状况良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驾驶。
第二十六条 实施路面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在来车方向
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二)依照有关规定,在距离检查现场安全距离范围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示
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
(三)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车辆,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
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
(四)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及
时固定、保存、记录现场证据或线索,或者记下车号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
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1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