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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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第三十条 执法部门办理执法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一条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第三十二条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
            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三十四条 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听取当事人或者
            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三)通过技术系统、设备收集、固定证据;
                (四)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
                (五)对案件相关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六)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 收集、调取书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书证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
            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

                (二)收集书证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注明出具日期、证据来源,并由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收集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明确证明对象;
                (四)收集评估报告的,应当附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有效证件或者资质
            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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