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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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执法部门应当将情况

            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十九条 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通过电子支
            付系统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 1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
            后难以执行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
            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第一百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2 日内,交至
            其所属执法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 2 日内交至其所属
            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当在 2 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
            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分
            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第一百零二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
                第一百零三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法部门可以依法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的数额。
                第一百零四条 执法部门实施加处罚款超过 30 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
            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

            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决定的,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已经采取扣押
            措施的执法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依法拍卖财物,由执法部门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拍卖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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