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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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
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
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六、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
应急救援到位。
4.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相关条款
由国务院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于 2017 年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
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
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
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
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
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
业人员。
4.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2009 年施行。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
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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