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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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
            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

            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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