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216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
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
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
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
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
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
和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
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
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
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
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4.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条款
安监总局令 20 号,2015 年修正。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