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219
第四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条款
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
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
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
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
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
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