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217

第四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条款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
             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
             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
             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

             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
             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


                                                                                    207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