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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
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
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
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
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
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
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
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
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
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
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
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
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
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
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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