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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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

             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
             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
             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

             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

             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
             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

             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
             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

             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
             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
             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
             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
             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
             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
             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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