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70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
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
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
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的 1 倍以上 3 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
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 3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
50% 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
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
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
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0 日
以上 15 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