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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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

            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
            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
            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
            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
            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
            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

            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
            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
            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

            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
            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
            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

            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
            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
            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

            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
            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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