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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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
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
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
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
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
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
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
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
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
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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