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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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四)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

            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
            固体废物。
                (五)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

            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八)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九)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

            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
            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
            场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五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

            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条款
                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
            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

            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
            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

            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
            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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