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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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
            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
            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
            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
            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
            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
            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
            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
            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
            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
            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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