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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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

             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
             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

             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
             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
             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
             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

             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
             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
             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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