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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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条款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
             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
             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
             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
             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
             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

             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
             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
             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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