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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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
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
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
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
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
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
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
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
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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